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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社团章程

[日期:2005-11-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华中科技大学社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由华中科技大学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因为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我,展现自我,是学校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得力助手,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

第二条 组织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制度。

3.遵循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校各项中心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

5.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第三条 宗旨

学生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鸿扬华中大精神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的,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四条 详细参见《社团审批制度》

第五条 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大会、社团联合会

第六条 社团大会是全校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校级社团负责人组成。社团大会职责:

1.制定并修改<<华中科技大学社团章程>>及各项管理办法;

2.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3.选举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和常委会成员社团;

4.决定社团活动等重大事务;

5.其他应由社团大会行使的权利.

第七条 全校社团大会设立秘书处,聘请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的老师担任秘书长,全面指导全校社团工作。

第八条 在社团大会闭会期间,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行其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社团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由社团大会秘书长提名,社团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社团联合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团根据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职责

1.在全校社团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社团大会的职责,执行社团大会决议;

2.负责每学期年队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负责社团联合会办公地点及其社团联合会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4.负责每学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每学年度的社团文化节等社团工作;

6.负责各社团的活动指导工作;

7.其他应由社团联合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社团招新

第十一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给更多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社团原则 上在学期初统一时间段开展社联统一招新活动。参加统一招新的社团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社团在开展招新之前,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经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 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不符。

3 .社团在招新之后向社联报告招新人数,领取会员证。

第十二条 学期中社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须按照社团联合会安排部署具体事宜,进行社团自主招新,招新工作必须与统一招新相同。并在招新之后向社联报告招新人数,领取会员证。

第五章 社团成员

第十三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1.凡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双学位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

2.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

1. 享有向社团索取会(社)员证的权利;

2.享有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

4.享有承办某项活动的权利;

5.享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

6.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7.享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8.享有优先使用社团资源的权利;

9.监督社团各项工作的权利;

10. 享有知晓社团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的义务

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委托的各项工作,维护社团形象,以及其他合理义务。

 

第六章 社团组织

第十六条 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贯彻社团联合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依社团具体情况而定,由全体会员大会推举选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选举社团负责人,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修订社团章程和工作条例等。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十九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由会(社)长,副会(社)长及各部部长组成(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的设置由社团视具体情况而定).会(社)长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大会上由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后,颁发聘书;

2.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并由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社团的印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成立跨校学生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须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才能成立。

 

第七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各社团选拔干部时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热心社团工作的同学。

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社员认可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社团联合会考核认可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所在单位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勉强担任社团干部;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有其他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社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或调理,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批准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条 社团联合会人力资源部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行使引导监督权和培训义务,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社团干部给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社团干部管理办法》

 

第八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

第三十三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之初应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团联合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省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学期末应交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附电子文档)报社团联合会.

 

第九章 社团的宣传与外联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社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扩大在校内外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社团在进行活动申报时,应将宣传方案一并提交社团联合会,以便对起提出修改意见,做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社团在进行对外宣传和联络(即面向校外的宣传和联络)时,须报社团联合会申请备案得到批准方可执行,由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开具介绍信。

第四十一条 社团宣传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的身份。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或其他学生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

第四十三条 社团为交流和宣传的实际需要,可以出版刊物。社团出版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筹办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合会申报校团委审批;

2.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稿件统筹;

3.统筹稿件必须全部交社团联合会审核,审核后方可印刷;

4.刊物印刷完毕后,必须在社团联合会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5.社团发行的刊物必须交社团联合会备案存档。

 

第十章 社团经费

第四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日常活动经费自筹的原则。各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十五条 社团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出具的介绍信,对于所接受的各项经费,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出具证明。

第四十六条 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会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十一章 社团考核与评比

第四十八条 社团的考核与评比具体办法见《社团评估制度》和《社团奖惩制度》。

 

第十二章 社团解散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重大问题,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取证,报送社团委员会表决后,递交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与取缔。

第五十条 其他详细参见《社团整顿与取缔办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校内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校社团大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 华中科技大学各协会章程一律依据本章程,若有抵触则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有关细则另行颁布。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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